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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日期:2026年01月04日 14:43 宜城市纪委监委 | 【字号:大 中 小】【打印】 |
问:刘书记,收的土地流转费,先放我这,村民来领再给,没问题吧?
答:土地流转收益的所有权归属承包方(村民),放在你那里是不妥当。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》第七条明确规定,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、扣缴。同时,该费用属于村集体资金范畴,必须纳入村级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。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》第七条第三款还进一步明确,严禁擅自截留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。将流转费留存在个人手中,即便主观上想后续转交给村民,也已违反规定。这种做法脱离了集体资金监管体系,存在资金安全风险,破坏了村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。所以,为确保资金流转的透明、安全,收到的土地流转费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指定账户,然后按既定流程和时间节点,精准足额发放给村民。
问:我没私用,就是晚几天发,这算截留吗?
答:这就是截留行为。判断是否构成截留,核心不在于是否私用,而在于是否按规定及时、规范处置集体收益。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》着重强调集体收益要规范处置,及时足额分配给村民。晚几天发放,即便无主观恶意,但违背了资金应有的流转时效,扰乱了既定的分配秩序。即便个人未挪用资金,但延迟发放会损害了村民对土地流转收益的合法权益,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安排。未按规定时间、方式将土地流转收益交付村民,就可能触碰纪律红线。如果截留行为导致群众利益受损,造成不良影响,还会涉嫌违反群众纪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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